員工拒絕加班,能否處分或解雇? 有不少公司在其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不得拒絕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員工拒絕的,公司可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公司這樣的處理,是否合法?有何法律風險?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加班? 一、加班的前提:員工同意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與員工協商的,因為加班需占用員工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員工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無權強行要求員工加班。休息權屬法定權利,不得隨意剝奪。 二、禁止安排加班的情形 對于“三期”女員工,公司安排加班需特別注意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注意:上述規定屬強制性規定,即使與女職工協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屬違法行為。 三、不得變相強迫員工加班 實踐中,公司變相強迫員工加班主要表現為公司通過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使得該單位大部分員工在8小時內無法完成工作任務,而為了完成公司規定的工作任務,獲得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勞動報酬,員工不得不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從而變相迫使員工不得不加班。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四、例外情形:公司可單方安排且不經協商的加班 是不是任何加班行為都必須和員工協商一致?也不一定。 正常情況下,公司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公司延長員工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 依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勞動法第42條、《勞動部關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在發生以下情形時,公司可以不經過協商,而直接決定延長工作時間: 五、員工拒絕加班能否處分或解雇? 從上述分析以及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非特殊情況或緊急任務下公司安排加班,員工有權拒絕。公司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給予處分或解雇屬違法行為,可能導致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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