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退休的條件是什么?看完本貼終于明白了!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辦理退休的條件是什么?
附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關于職工視同繳費年限
1.視同繳費年限的由來
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前,我國企業職工實行的是企業養老制度,個人不繳費,退休后由企業發放職工退休金。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1995年,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立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掛鉤的制度,同時明確“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2.視同繳費年限的情形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規定,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職工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年限。實踐中,由于各地發展不平衡,各地建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時間也不完全一致。例如,根據北京市有關規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以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連續工齡不再作為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依據。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職工個人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