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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定:員工告公司補繳養老保險,法院不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申字第3492號《柴永革與阜新礦務局八道壕煤礦破產清算組勞動爭議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中是這樣認定的:
“四、關于柴永革主張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否支持的問題。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有關”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有關”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期限繳納或補足”的規定可知,征繳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部門的法定職權。
據此,柴永革在本案中所提出的此項主張屬于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范圍,而不屬于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所規定的審理涉及社會保險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因此,原判決對此未予支持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柴永革的此項再審申請亦不能成立。”
那么,員工要求補繳養老保險難道就求助無門了嗎?并不是。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你可以去社保部門投訴要求公司補繳,不要直接來法院告,這個不是法院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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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國境內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外國或外省駐粵機構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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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企業及華僑、臺港澳企業常駐廣東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及其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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