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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一、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時限
工傷職工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即在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保留原工資福利。《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市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傷殘津貼
領取的條件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也被稱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這部分職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保留勞動關系,同時,鑒于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仍有部分勞動能力,在其身體機能恢復的基礎上,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對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向其按月支付傷殘津貼。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工傷職工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予以安排適當工作但難以安排的時候,才由用人單位按月對工傷職工支付傷殘津貼。
領取傷殘津貼的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享受的條件
傷殘就業補助金是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的一項待遇。
其中屬于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屬于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可以終止,或者可由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幫助其重新就業。
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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