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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申某某入職某家電公司任工模課工程師。申某某簽署一份《養老保險切結書》,表示因個人原因自愿放棄公司為本人辦理養老保險。
在家電工作幾年后申某某向某家電公司郵寄一份《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家電公司未依法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家電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認為,雖然某家電公司具有為申某某辦理養老保險的法定義務,但是,申某某出具了《切結書》,已經放棄了就養老保險問題向某家電公司提起請求的權利。申某某在職期間沒有要求某家電公司為其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其以此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某家電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實務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的不辦理養老保險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
在社會生活中,有的勞動者由于不清楚養老保險的重要性,主動表示放棄購買養老保險,而用人單位出于節省費用的考慮,即不予購買養老保險。這一類書面或口頭協議的法律效力應當如何認定呢?
養老保險也稱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參加養老保險是每個企業和職工應有的權利,也是其應盡的義務。《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某家電公司為申某某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強制性的法律義務。即使申某某當初同意公司不參加養老保險,也不可以免除公司的責任。這樣的免責條款由于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因而是無效的。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對于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可以放棄,但是對于義務就不可以放棄。
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因此,本案某家電公司并不能因為申某某簽署了《養老保險切結書》而免除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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