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非現場簽訂有風險,韶關社保代理,代買韶關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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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非現場簽訂有風險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某公司組織新招錄的人員及部分合同到期員工簽(續)訂勞動合同。該公司人力資源部將新入職員工李某的兩份空白合同交其帶回家審閱,次日李某將兩份已簽名的勞動合同交回人力資源部。此后,該公司人力資源部未將公司已簽字蓋章的《勞動合同書》給李某一份,也未做任何登記記載。2013年6月李某離職,與該公司產生糾紛,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該公司稱勞動合同已經李某親筆簽名訂立,堅決不同意支付雙倍工資。后經司法鑒定,該勞動合同上的簽名并非李某本人簽字。
【案件解析】
因該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不能提供李某真實簽名的《勞動合同書》,也不能提供李某授權別人代簽名的委托書,同時也不能提供當時向李某發放了勞動合同的記錄,李某堅稱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該公司辯稱系李某真實簽名,但無充分證據足以證明勞動者欺詐、也無證據證明為代簽,故不能證明其辯解主張,裁決該公司支付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本案中,由于單位對員工的過度信任,極其大意地將空白合同文本交與李某帶回家簽字,該簽字行為脫離了用人單位管控所及之范圍,且事后又不經審查,由此在時空上為個別不誠信員工留下虛假簽名的機會,也留下了用工管理上的風險。
因此,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時,不僅要審查勞動者是否具有適格勞動者資格、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且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書》上的簽名或蓋章是否真實也要給予足夠的關注。真實簽名或蓋章是對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確認,這是勞動合同生效的要件,用人單位切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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