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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當日回家路上被車撞死是不是工傷
2012年8月23日早上班后,王西榮向公司經理岳不君提出辭去施工隊隊長職務的書面申請。辭職書內容為:“王西榮本人因工作能力不能勝任公家園工地施工隊長職務,本人申請辭去施工隊長職務,望領導批示”。
該書面申請左下方有“同意辭職,請財務工資結算至8月22號,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其他互不追究 岳不君2012年8月23號”字樣并蓋有公司公章。
當日下午3點多鐘,王西榮到公司副經理岳小明辦公室,向岳小明打招呼請假回家并談及其辭職事宜,隨即騎二輪摩托車離開單位回家辦理孩子上學事宜。當日16時55分許,王西榮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
認定:王西榮無證酒后駕駛摩托車與違章停放在行駛道上的孟凡駕駛的拖拉機追尾相撞,導致王西榮死亡,確定孟凡、王西榮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2年9月25日,王西榮家屬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工傷決定,認定王西榮所受傷害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王西榮的辭職書內容明確表示為:“王西榮本人因工作能力不能勝任公家園工地施工隊長職務,本人申請辭去施工隊長職務,望領導批示”,該辭職內容僅是申請辭去施工隊長職務,并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應當對王西榮請假回家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認定為工傷。
公司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王西榮發生交通事故時已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死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工亡的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故本案公司主張王西榮的死亡不構成工亡,其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從公司提交的王西榮“辭職信”來看,王西榮書寫的辭職信內容非常明確,系其申請辭去施工隊長職務,并未包含辭去工作的意思,故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不君在該辭職信上簽批的內容并不能當然證實王西榮系辭去工作;公司無法證實事發當天,王西榮已辭職與該公司已解除勞動關系的主張。
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該辭職書內容,可以認定王西榮僅申請辭去施工隊長職務,并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公司單方提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其他互不追究”,不符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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