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江蘇網報道,辦理信用卡、貸款買房買車……如今,需要個人收入證明的地方越來越多。作為衡量個人經濟能力的重要標志,一紙收入證明在信用卡辦理、房屋按揭貸款、保障房申請等諸多方面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現實中,很多單位認為為員工開一張收入證明是“小事一樁”,有時甚至會按員工要求隨意開。然而這個看似不起眼的行為卻會給單位引來了不小的麻煩。 案例① 兩年前,打工者小楊與上海一家公司因勞動報酬產生糾紛,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小楊稱,他從2005年6月就進入公司擔任工程部經理,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為6000元。自入職至今,公司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從未繳納過社會保險,拖欠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資。為此,小楊無奈向公司提出辭職。 他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1、公司支付2012年2月至8月的工資計42000元;2、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5000元,并補交社會保險。 小楊提供的證據有,一份蓋有公司公章的“收入證明”,內容為:“茲有我單位員工楊某,男,身份證號碼42112419*******,自2005年至今任本單位工程部經理,每月固定工資為(大寫)陸千元整,我單位愿意承擔內容不實的法律責任。” 在仲裁時,小楊主張自己每月工資6000元,有買房時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為證據。 但公司對這份“收入證明”的真實性卻表示否認,公司向仲裁委庭提供了小楊自入職以來的所有工資表,上面有小楊簽名。公司稱,小楊的工資不是6000元,而是有1800、2100、2500、5000元不等,有明顯的變動過程。 仲裁委首先發問公司,“收入證明”上公章的真實性,是否同單位公章一致,公司確認一致,但證明的內容不予認可。仲裁委再問是否有證據證明是小楊在“收入證明”上私蓋公章或偷盜公章后使用,公司表明暫且沒有,但已經提供工資表表明收入證明上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公章不可能為公司所加蓋。 勞動仲裁委員認為:雖然公司對“收入證明”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未提供可以反駁“收入證明”上公章的真實性的證據,因此無法推翻“收入證明”的真實性。 仲裁委據此確認小楊的工資為6000元每月,以及根據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確認小楊2012年3月份尚為公司工作,依法裁決公司按照6000元每月的工資標準,支付2012年2月至3月的工資12000元整。 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裁決。因公司未提供新的證據,又不肯對收入證明上的公章的真實性進行鑒定,法院經審理后認裁定駁回公司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申請。 案例② 小張原是安徽某城市一家醫院的職工。2007年3月,小張準備買房,要求單位為其出具收入證明。單位出具的證明主要內容為:小張三個月的平均收入是每月基本工資600元、獎金1600元、補貼600元,合計2800元。小張憑此證明順利地貸到了款。而實際上,小張的工資遠遠達不到這一標準。 但誰也沒有想到,小張還會利用這張收入證明大做文章。因為種種原因,小張離開了該醫院。2009年8月,小張向法院起訴稱,單位實際支付其工資每月只有600元,還非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法院判決單位按每月2800元補齊工資,并支付經濟賠償金19600元。 小張的行為著實令醫院大吃一驚。關于醫院給小張出具的收入證明的用途,雙方存有爭議。小張主張該證明是其工資收入的憑證。醫院主張,該證明是小張向銀行貸款,需要工作單位出具收入情況證明,其用途是僅供小張辦理貸款手續使用。醫院給其出具的收入證明不是其本人工資憑證。醫院與小張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小張基本工資為每月712元。醫院一直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沒有拖欠工資。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的工資在勞動合同中已有約定,為每月712元;工資卡反映也是712元;2007年3月醫院出具的收入證明也只是證明了小張最近三個月的平均收入是2800元,小張要求按此標準支付工資依據不足,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對該訴請不予支持。 說法 律師:如何舉證是成敗的關鍵 江蘇常武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順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因為證據方面的因素,同一種情況可能還會導致不同的法院作出不同的判決結果,這個也屬于正常現象。這主要是因為舉證方面的問題。 上述兩個案例,情況基本一致,但為何會出現截然不同的后果,主要是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問題。在勞動者提供“收入證明”和用人單位提供其他證據材料用于反駁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會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作出判斷。還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并結合證據材料作出認定事實的判斷。 第一個案例中,勞動者小楊提供了“收入證明”,單位則提供了工資簽發單。除此之外,雙方沒其他有力的證據來支持。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仲裁庭還是法院,都傾向選擇“收入證明”,這是合理的。 而在第二個案例中,小張僅向法庭提供一份收入證明,而醫院提供了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了工資。另外,醫院還提供了小張的工資卡,工資卡中的月收入與合同中的月收入相吻合。相比之下,小張提供的證據效力沒有醫院提供的高。最終,法院采信了醫院的證據。 法官:要看收入證明是何用途。 鐘樓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明告訴記者:在審判中,也遇到多起過類似的案子。一般情況下,法官會問當事人兩個問題,首先,這個收入證明是何用途?因為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會因單純的來自關系來給勞動者開具收入證明。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跟勞動者之間無需開具收入證明。王法官表示,憑經驗,這種收入證明多數用于購房、購車即道賠案件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其次,法官會看當事人提供的收入證明是不是復印件。“如果是復印件,可能不是其真實的收入水平,因為,大多情況下,收入證明的原件會用于具體如購買申請貸款等具體的用途中去。” 結合具體審判實踐,王法官認為,要證明勞動者具體收入多少,不能僅靠收入證明,而是要結合如工資卡、考勤表、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個人納稅記錄等情況綜合考慮。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用工不規范,如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僅有工資支付記錄,如第一個案例中那家單位,一旦出現此類糾紛,用人單位往往會處于不利地位。王法官認為,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開具收入證明可能會因為勞動者的某些特殊需要,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這種證明不能亂開,一定要結合勞動者收入實際情況開具。虛開、亂開收入證明的做法不僅屬于不誠信之舉,還會給單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來源:中國江蘇網) 司法判例 公司幫忙開收入證明 法院認不認勞動關系 (2014)渝一中法民終字第00654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林怡與海格斯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林怡主張與海格斯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林怡舉示的相關合同復印件顯示,何其偉曾經以海格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授權代理人、法人代表名義簽名,但同時又以美國頂級國際公司簽約代表人身份簽名,何其偉自述其與海格斯公司之間系合作關系。林怡書寫請假條的落款處載明“林怡頂級公司”,且其在二審中陳述林怡一直負責協助何其偉工作,林怡的工資是由何其偉支付,林怡不認識海格斯公司員工,沒有在海格斯公司報銷費用。因林怡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何其偉與海格斯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林怡為海格斯公司提供勞動并接受其規章制度管理,海格斯公司向林怡支付勞動報酬等事實,故本院不能認定林怡與海格斯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對于《個人收入證明》,本院采信海格斯公司的陳述是為林怡辦理工商銀行信用卡之用,因其內容與林怡同海格斯公司之間的實際關系不一致,本院對《個人收入證明》不予采信。 原判認定林怡與海格斯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尚未解除錯誤,應予糾正,但判決駁回林怡關于海格斯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3萬元的訴訟請求正確應予維持。 駿伯人力集團全國網點300多個,覆蓋全中國大陸31省份!提供全國范圍內的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社保及公積金代繳、工資代發、人才派遣、業務外包、高級獵頭等服務! 咨詢熱線: 聯系人:魏先生 手機/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熱線:020-38023598-8302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140號華港商務大廈東塔8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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