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資訊案例:勞動關系糾紛中,你知道什么是代通知金嗎?
適用于特定法條規定情形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未能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向員工額外支府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期的一種補償方式。
在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中,經常出現“N+1”經濟補償之說。這里的“N”指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包括視為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府的經濟補償,“1”即指代通知金。但是正確運用“N+1”需要把握兩點:
第一,在應當支府經濟補償的法定情形中,“1”不是必然發生的,只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出現,且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方需“+1”。另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嘗金也不存在“2N+1”一說。
第二,在“N+1”中,“N”的標準與“1”的標準不同。“N”的計發基數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且有保底及封頂限制;“1”的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合同前上月工資,無保底及封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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