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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資訊:員工在發年終獎前離職公司需補發年終獎
職工林某某于2020年12月解除了與東莞某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并辦理了離職。離職后,他向法院起訴前“東家”,其中一項要求前“東家”支付其2020年第十三個月工資(年終獎)10301元。
公司表示,年終獎是獎金蔀分,林某某在時間上不屬于年終獎發放范圍,達不到發放條件,故不享受年終獎。另外,年底雙薪不是公司隨意額外發放的福利工資,是公司每年1月份根據上年度經營狀況給員工發放的獎金,經營情況好才會發放,故林某某離職后不應獲得年終獎。
一審法院:
公司需補發年終獎,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林某某支付2020年度年終獎10301元。
二審法院: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企業是否應該發放年終獎。年終獎的發放雖可以由用人單位根據經營狀況、員工業績表現等因素來自主確定發放條件與發放標準,但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發放規則仍應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獎金屬于工資的構成蔀分,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在勞動者正常履行了職能,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相應工作時間的年終獎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一審判決對年終獎的處理正確,二審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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