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案例分享:不定時工作制”員工是否能享受有年休假?
今天的主人公王某因工作需求公司安排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王某以公司未安排年休假為由申請仲裁。
要求公司支府相應工資,但公司因其適用不定時工作制予以拒絕。
公司認為王某在職期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我們一沒有限制她的工作時間,二不要求她考勤打卡,她的工作與休息的時間完全由自己安排,所以不應該再享受未休年休假。
裁決結果
仲裁委支持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資的仲裁請求。
仲裁認為,年休假應當由用人單位統籌安排。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限制不定時工作制員工享受帶薪年休假,因此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為由不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府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府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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