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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廣州駿伯人力資源(廣州總部、番禺、增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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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案例:女職工自愿,可以縮短哺乳期嗎?
2020年3月陳某生育一子。9月公司向陳某發送《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通知書》,載明雙方的勞動合同將于09月30日到期,因陳某處于女職工“三期”,故將勞動合同期限延續至2021年3月,且公司決定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若陳某在2021年3月前主動離職將無法獲得法定經濟補償金。12月12日陳某向公司寄送《情況說明》,告知公司她將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繼續哺乳,鑒于哺乳期情形消失,故勞動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時終止,鑒于公司已明確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故要求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前結算工資、獎金、經濟補償金等款項并辦理退工。
公司針對陳某提交的《情況說明》作出答復,認為陳某單方縮短哺乳期缺乏法律依據,公司會在陳某提供相關支持文件后充分考慮并予以合理安排,若陳某堅持辦理離職手續,則屬因個人原因主動離職,不應獲得經濟補償金。2021年1月公司為陳某辦理了內容為1月1日合同解除的退工證明。2021年2月1日,陳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府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結果
經審理查明,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就本案來說,陳某如認為其身體情況允許,可在哺乳期內向公司提出其不需再享有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待遇,但并不代表哺乳期的法定期限可據此縮短。為此,原審判決基于公司發函明確表示雙方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陳某法定哺乳期期限屆滿時終止,陳某仍于2021年1月2日要求公司結算工資、辦理退工等事實,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系因陳某因個人原因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離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并不存在法律適用的錯誤。
此外,公司已多次明確告知陳某若在勞動合同到期日即2021年3月15日前離職則將無法獲得經濟補償金,本院認為公司已盡充分告知義務,在此情況下陳某仍堅持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并已實際領取了退工單,現陳某要求公司支府經濟補償金,依據不足,本院實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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