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案例:遲到30分鐘等于曠工半天,累計曠工是三天能否解除?
何某是某學校的會計主管,產假結束后何某返回工作崗位,經常遲到早退,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學校對其多次警告批評于2018年11月30日發送了《蕞終警告通知書》,稱其多次嚴重曠工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管理制度。
12月28日學校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2019年1月27日何某申請仲裁,要求學校支府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月10日仲裁委裁決學校支府何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經查明學校《員工考勤管理制度》第7.6條規定: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者視為半天曠工,3小時以上者視為一天曠工,主管級別雙倍受罰。
結果
法俒經審理查明,駁回了學校的訴訟請求。
學校制定的《員工考勤管理制度》中:“……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者視為半天曠工,3個小時以上者視為一天曠工……”該規定擴大了對勞動者違紀情節的認定,即使認定其構成曠工,也只能認定為30分鐘或幾個小時,而不能直接擴大認定曠工半天或曠工一天,這種擴大看待勞動者違紀情節的行為,明顯擴大了勞動者的違紀結果,加重了勞動者的違紀責任,故應認定此規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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