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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分析:員工達到退休年齡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嗎?
工到達退休年齡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要求公司支府賠嘗金!
王阿芬,女,1963年9月出生。2018年9月,王阿芬達到55周歲,單位向王阿芬發出《關于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通知》,載明:“王阿芬女士:根據相關文件,單位與您的勞動合同于2018年9月自然終止已經屆滿”。同日,單位為王阿芬開具了《單位退工證明》,記載2018年9月27日勞動合同終止。
2018年11月,王阿芬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嘗金123,632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遞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亦是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與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兩者是并列關系,并不矛盾,均可產生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效果。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不論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遞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在王阿芬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單位書面通知王阿芬雙方勞動合同終止,并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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