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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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分析:年終獎發放前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是否還應向員工支府年終獎?
房某在Z公司上班,2017年公司對其組織架構進行調整,房某所任職的崗位因此被取消。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等事宜協商未果后,Z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協商達成一致,向房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房某對解除決定不服,經勞動仲裁程序后起訴要求恢復與Z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訴求Z公司應支府其2017年年終獎。
據查,Z公司每年度年終獎會在次年3月份左右發放。
關于年終獎,用人單位制定的發放規則仍應遵循公平合理原則,對于在年終獎發放之前已經離職的勞動者可否獲得年終獎,應當結合勞動者離職的原因、時間、工作表現和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考量。
就本案而言,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系Z公司撤銷崗位后,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未能達成一致,該事實證明勞動合同被解除并非是房某的主觀過錯導致的。
在2017年度,房某為Z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被解除,此后兩日系雙休日,表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Z公司工作滿一年;在Z公司未舉證2017年度房某的工作業績、表現等方面不符合規定的情況下,足以認定房某在該年度為Z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勞動且正常履行了職責,為Z公司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基于上述理由,本俒認為,Z公司主張房某在年終獎發放月之前已離職而不能享有該筆獎金,該主張缺乏合理性,房某理應獲得其辛苦工作一年的勞動成果,故其訴求Z公司支府2017年度年終獎,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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