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廣州駿伯人力資源有限公司銀川分公司、蘭州分公司、青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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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案例分析:公司挽留辭職員工多呆一個月,結果賠了8萬!
王小小系深圳某公司員工。9月10日,王小小向公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離職原因為“無法勝任目前工作,另求發展”。由于公司職位空缺,填補需要時間及考慮公司的生產情況,公司希望挽留王小小多呆一段時間。
公司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王小小,你于9月10日遞交離職申請,現公司決定,同意于11月21日正式與你終止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王小小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嘗金147456元。
王小小認為,他提出離職申請后,公司以工作繁忙暫無法招聘人員為由,讓他繼續工作,他表示同意,并由部門人員向人力部門發送撤回離職申請的郵件,現在公司出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委經過審理后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裁決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嘗金147456元。
本案中,王小小于9月10日提出離職,其本可以于10月10日離職。但根據事實公司基于職位空缺填補需要時間及考慮公司的生產情況,與王小小協商將離職時間延至11月21日。至此,應當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9300元(6100元×13個月),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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