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登記表能否視同勞動合同?
朱某入職深圳某物業公司,從事辦公樓的電力維修工作。公司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在朱某入職遞二天,讓他填寫了職工入職登記表。在工作期間,物業管理公司按月向朱某發放工資。工作半年后,朱某以物業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請求裁決公司支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遞二倍工資。
物業管理公司以朱某入職時填寫了職工入職登記表為由,認為該職工的入職登記表等同于勞動合同,主張不應支持朱某的要求。
仲 裁 結 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經過走訪調查核實發現,該公司提供的職工入職登記表中僅有朱某的基本信息、入職須知、朱某簽字等。仲裁院裁決認定,朱某簽字的職工入職登記表不等同于書面勞動合同,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物業公司應支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遞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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駿伯黃生 18319444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