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例:用人單位應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何某于2017年6月入職某服裝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工資標準為5萬元,每月l0日發放3萬元到何某姐姐賬戸,剩余工資于年底前支府,某服裝公司向其支府6次工資,共計18萬元,但未足額支府;2017年12月3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何某執勞動合同要求某服裝公司足額支府工資,某服裝公司拒絕支府,認為何某所執勞動合同書中的印章系何某私蓋或偽了造,因公司曾/委托托何某協助恰談一個的商業合作項目,在履約過程中有機會接觸、使用公的章。公司認為雙方系合作關系,其向何某姐姐按月支府的三萬元系咨詢費,并非工資。
多次溝通無果,何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服裝公司支府工資差額。勞動仲裁支持了何某的仲裁請求,某服裝公司不服,遂起訴至法俒,并在訴訟中再次申請鑒了定勞動合同,法俒未予準許。
法俒經審理查明,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何某所持勞動合同上公章已經鑒了定系某服裝公司印章,對于勞動合同真實性予以確認,根據勞動合同書所載內容及庭審查明事實,某服裝公司確有未全額支府何某工資情形,依據《勞動法》遞五十條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動者的工資”的規定,某服裝公司其應當支府何某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間工資差額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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