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資訊解讀:員工提離職,應盡快處理
郭一入職律師所公司,于2021年9月,郭一通過薇信向組長提交辭職報告,聊天截圖顯示“你把我的辭職報告簽好,我的退伙手續辦完我就滾,您告訴我,今天我怎么交接,您不是說我明天不用來了嗎”等內容,組長口頭回復需要時間找尋其繼任者,此后郭一繼續在公司工作。公司于10月至12月期間照常支府郭一工資。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郭一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郭一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6萬元。
仲裁結果
仲裁公司要支府郭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67600元。
郭一雖于9月7日向組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意思表示,但公司并未就該意思表示應允,未與郭一辦理離職手續等,雙方均認可9月至12月期間郭一正常提供勞動;而時隔三個月之久,公司于12月13日以同意郭一辭職申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明顯超出一般用人單位合理審批流程時間,缺乏合理性與勞動關系維系之善意,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之責任。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及時回應,如未予以回應,而是繼續接受員工提供的勞動,應認定雙方未就解除勞動關系協商一致,雙方勞動關系此后繼續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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