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資訊分享:外賣送餐員與平臺的合作公司之間能否認定為勞動關系?
2019年11月,楊某進入某網絡公司下屬站點從事外賣送餐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亦未為楊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網絡公司負責一家外賣平臺在海口區域的配送業務。公司對楊某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任務均有比較細化的要求,同時對楊某工作量進行考核并規定相應的薪酬標準。楊某的每月報酬支府詳情顯示為“工資”。
2020年1月,楊某在送餐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他出院后與網絡公司協商,要求公司申請工傷認定,公司拒絕。為申請工傷認定,楊某提起仲裁申請,請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仲 裁 結 果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楊某的仲裁請求。
本案中,網絡公司負責某外賣平臺在海口區域的配送業務,與新業態外賣平臺系合作關系。楊某自2019年11月起在網絡公司下屬站點從事外賣送餐工作,可見其所提供的勞動系網絡公司業務的組成蔀分。由雙方平時的用工關系以及楊某的工資構成可以看出,楊某接受該公司管理,由該公司支府報酬,并由該公司對其工作績效進行考核。由此可見,雙方符合《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所明確的勞動關系成立所應具備的情形,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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