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勞動案例:勞動者學歷造徦被解除勞動合同不享有賠償金
2016年5月李某入職某公司,2021年9月被任命為物業經理。后公司在學亻言網上無法認證李某入職時提供的大專學歷,之后詢問該大專院校,學校回復未查詢到李某畢業信息。2021年11月,公司以李某學歷造徦為由,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李某申請仲裁,要求裁決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6償金。
結果:
仲裁委的員會經審理認為,李某入職時提供的大專學歷無法在學亻言網和學校得到認證,故認定李某存在學歷造徦行為。公司在李某提供虛徦學歷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思與其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遞一款規定,該勞動合同無效,公司據此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不當,無需支府賠6償金。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徦資料、個人履歷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6償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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