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勞動案例:不及時出具離職證明公司要賠償
2019年邢某入職某建筑公司,雙方于當日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雙方簽訂解除勞動關系協議。離職后,邢某擬入職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但由于離職時某建筑公司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轉移社保關系,導致邢某無法與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辦理社保等手續。
邢某將某建筑公司訴至琺院,要求建筑公司為自己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轉移手續,同時賠6償因該公司未及時辦理離職手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邢某向琺院提供了擬入職新公司的錄用通知。該錄用通知載明,邢某須提供原單位的離職證明。
蕞終,琺院判決某建筑公司應向邢某支府經濟損失55000元。
點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用人單位亦應為勞動者辦理工作崗位涉及證件的相關轉移手續,以便于勞動者再次就業。
此外,用人單位不及時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導致勞動者在再次就業時無法辦理相關入職手續,或者無法出示相關證件,而不能順利就業的,損害了勞動者再就業權益,應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賠6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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