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資訊熱點:工作期間帶親戚參觀本公司,受傷算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工作原因和間接工作原因。其中,直接工作原因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直接遭受事故傷害;間接工作原因包括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為臨時解決或滿足合理的甚本生理需要而必須從事某些事項(如喝水、用餐、上廁所等)時,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意外傷害。
本案中,老張離開工作崗位帶親戚參觀公司,其所進行的活動與其所從事的工作沒有關系。經查明,老張離開崗位并未請假,雖然整個過程并未離開公司這個大的區域范圍,但離開了自己的工作崗位,沒有從事本職工作。故老張的行為不符合“因從事本職工作以及從事領導所指派的工作而受傷”,也不屬于“滿足合理的生理需要而必須從事的事項”。
老張本次受傷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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