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資訊:員工拒絕調崗直接離職仲裁,公司要賠錢嗎?
2012年10月郭某(化名)與河南省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郭某在該公司任職工程材料管理崗位,在縣區某項目工地工作。該項目結束,崗位被撤銷,該公司向郭某發送通知:“因某項目結束,你所在的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該項目銷售部工作”
郭某回復:“該崗位不適合,要求重新調整。”此后,郭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訴訟,要求河南省某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
仲裁結果:
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單位確實無法維持勞動者原來的崗位。如果勞動者以此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不屬于勞動者自愿離職,而屬于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離職,單位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于本案中雙方沒有協商一致,這時勞動者以實際行動表示離職,屬于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離職,不能再以曠工予以評價,故有權請求經濟補償金。
最終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河南省某公司自愿向原告張三補償3萬元,雙方再無其他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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