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案例資訊:入職兩年半還在試用期,男子獲賠9萬
試用期是步入職場新環境的第一步,公司的試用期在1-6個月之間.
但有位職工卻陷入了試用期的“無限循環”,入職公司2年半簽訂了5份勞動合同,約定了5次試用期結果還被辭退了!!
2018年6月,陳先生入職一家工程公司,并簽訂了一份3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結束后,該公司先后與陳先生簽訂了5次3年期的勞動合同,還有1份合同則直接約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直到2020年12月底,該公司以陳先生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向他發出《試用期辭退通知書》。而此時,他已入職2年半,始終沒有走出試用期。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與陳先生先后簽訂5份期限均在3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并先后5次約定了試用期,直至蕞終解約依然是《試用期辭退通知書》。這種做法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蕞終,法院判決該公司支府陳先生試用期賠嘗金等各種費用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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