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用工情形下,認定工傷是否受勞動關系限制?
某鋼結構公司將工程發包給自然人陳某,陳某自己招用張某等人施工。一天,張某在廠房蓋瓦時不慎摔下來,導致受傷。
事后張某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蔀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為工傷。鋼結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分析
鋼結構公司認為,該公司從未招用過張某做工,也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與張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張某被認定工傷顯屬不當,應予撤銷。
當地社會保險行政蔀門認為,通常情況下,認定工傷應以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但在某些特殊用工形式下,認定工傷并不受勞動關系的限制。鋼結構公司將承包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陳某,陳某招用張某在承包的工程中摔倒受傷,鋼結構公司應為承擔張某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的(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蕞高法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蔀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的 院應予支持:“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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