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工傷待遇誰承擔
陳某在某機械公司機修車間從事設備維修工作,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合同約定了每月工資等勞動報酬,但公司一直未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費。
合同期內,陳某在工作時間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十級,但陳某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陳某找人事部門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事部門沒有同意陳某的要求;無奈之下,陳某又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
結果——仲裁會經過審的理后依法作出裁決,企業應該支|付陳某工傷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Ji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