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3年1月,張三(化名)入職上海市某實業公司。
2020年5月,實業公司因原廠房租賃合同到期,要將廠址搬遷至距原廠房500米左右,但新廠址卻位于江蘇省太倉市,太倉市的職工相關社保待遇低于上海市。
搬遷之前,因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實業公司與張三協商勞動合同的續簽事宜。
張三以太倉市社保待遇比上海市低為由,不同意續簽。
實業公司與張三終止勞動關系,張三申請仲裁,請求裁決實業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支持了張三的請求。
本案的關鍵點在于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認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屬于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的事項,社保待遇的降低顯然不屬于“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本案中,雖然實業公司搬遷后僅相距原址500米左右,且其他勞動報酬等條件不變,但由于是搬到地,員工將來可享受的社保待遇降低,也屬于沒有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因此,實業公司應當支付張三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