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五娘是大唐酒家的員工。
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3:00或14:00,下午16:00或17:00-20:00或21:00,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
2016年4月5日,孫五娘向單位提出辭職,結清了工資。
當天20時20分許,孫五娘駕駛電動自行車下班回家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孫五娘當場死亡。
2016年4月12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五娘負次要責任。
2016年12月26日,孫五娘家屬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2017年10月13日,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
認定孫五娘屬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單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孫五娘于2016年4月5日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并死亡,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
人社局據此作出工傷認定,適用法律正確。
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職工或者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單位提出:孫五娘交通事故死亡時年齡已超過五十歲且已提出辭職申請,在戶外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主張。
根據本案查明的案件事實,孫五娘于1966年4月10日出生,其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是2016年4月5日,事故發生時尚不滿50周歲。
且其提出辭職申請不能否認其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這一事實。因此,單位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單位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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