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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59歲女員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確認勞動關系官司打到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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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歲女員工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確認勞動關系官司打到高院!  發(fā)帖心情 Post By:2019-5-16 8:49:00

 瑛姑,女,1957年6月7日出生,農村居民。自2016年4月10日起進入浙江某塑膠公司從事模具制造和加工工作,入職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2016年11月5日17時30分許,瑛姑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于同月8日死亡。瑛姑生前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
  
  瑛姑近親屬以瑛姑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于2017年4月17日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仲裁委委員會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瑛姑近親屬不服,向法院起訴。
  
  一審法院: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備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不構成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知,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即不具備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被用工的,雙方關系應按勞務關系對待,其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并歸合同法調整。
  
  該案中,瑛姑初始進入公司工作時即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而自始不構成勞動關系。因此,其近家屬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
  
  提起上訴:農民工沒有退休的問題,且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并未作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勞動關系
  
  瑛姑近親屬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我國現(xiàn)行的勞動法律法規(guī)沒有對農民工的法定退休年齡進行規(guī)定,瑛姑作為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沒有退休的問題。關于退休年齡,我國主要規(guī)定在1978年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其中后者明確規(guī)定退休年齡的說法是針對國家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而言,且工人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并不能適用于進城務工的廣大農民群體。
  
  2.退一步講,即使農民工也存在法定退休年齡,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禁止用人單位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形成勞動關系,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實質上是對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權利性規(guī)定,并不能擴大理解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都是勞務關系。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僅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而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并未作強制性規(guī)定。即只要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均可成為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即使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亦不能否認其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對于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還沒有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來說,與其他普通勞動者一樣,并沒有更多的社會保障,如果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話,仍應賦予他們勞動法上的保護,雙方的用工關系仍然是勞動關系,仍然要適用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傷標準、經濟補償?shù)纫幌盗袆趧颖U系囊?guī)定。作為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不能與作為法律的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相抵觸,適用時必須結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立法本意。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的理解與適用》等均明確,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人關系為勞動關系,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
  
  4.從實踐中的司法判例來看,法院判決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為勞動關系關系的案例不勝枚舉。
  
  二審法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與公司不構成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本案中,瑛姑于2007年5月7日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于2016年開始為公司提供勞動,雙方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其近家屬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申請再審: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待遇的人員,雙方之間應當形成勞動關系
  
  瑛姑近親屬不服,向浙江高院申請再審稱:
  
  1.我國現(xiàn)行勞動法未對農民工的法定退休年齡進行規(guī)定,故瑛姑不存在退休問題。
  
  2.即使農民工存在法定退休年齡,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亦未禁止用人單位與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
  
  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guī)定實質上是對勞動關系當事人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的一種權利性規(guī)定,不能擴大理解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形成勞務關系。對于達到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來說,如果雙方選擇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話,雙方之間構成勞動關系。
  
  4.從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指導思想以及司法實踐來看,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yǎng)老待遇的人員,雙方之間應當形成勞動關系。
  
  高院裁定:農民工無退休年齡以及用人單位可以與達到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成立勞動關系的主張,缺乏相應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浙江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瑛姑于2016年進入公司提供勞動,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11月5日,瑛姑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搶救無效于同月8日死亡。瑛姑的近親屬于2017年4月26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瑛姑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經查,瑛姑于2007年5月7日接受公司聘用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原一、二審據(jù)此認定瑛姑與公司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關于農民工無退休年齡以及用人單位可以與達到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成立勞動關系的主張,缺乏相應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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