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某商業銀行就職的沈某沒想到,自己辭職近兩個月后,竟然收到了銀行因其工作不到位造成嚴重損失給予開除并扣除延期風險的決定。23日,南通市中院對這起勞動仲裁爭議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銀行須支付5.8萬元延期支付風險金,并為沈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
自2008年起,沈某在某商業銀行工作了近8年。去年6月,沈某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銀行寄出辭職報告,并根據簽署的《勞動合同》要求在提交辭職報告后繼續在該行工作了30日,后辦理了工作移交手續。
同年8月,銀行作出《關于沈某離行問責的報告》,該報告認定沈某工作不盡職,造成嚴重損失,建議扣除沈某的延期支付風險金,并給予開除處分。一個月后,銀行作出決定開除沈某,扣發其5.8萬元延期支付風險金,并于同年10月向沈某送達該決定。沈某遂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去年12月,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處分決定無效;銀行一次性向沈某支付扣除的5.8萬元延期支付風險金,并為沈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
銀行對仲裁裁決不服,稱沈某直接經辦或管理的13個客戶存在貸款逾期情況,向崇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爭議雙方勞動合同自該行作出開除決定之日解除,該行不向沈某支付5.8萬元風險金。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銀行未能提供曾書面告知沈某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的相應證明,故在雙方勞動關系依法解除后,銀行于2016年9月26日對沈某作出的開除處分決定無效。
至于銀行主張因沈某直接經辦或管理的13個客戶存在貸款逾期情況,銀行未提供證據證明沈某工作失職致使銀行嚴重損失的事實,故對銀行要求扣發沈某延期支付風險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銀行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市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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