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8年5月25日到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工作,職務是班長,入職時月工資為850元,后漲至1700元。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一直未與王某簽訂勞動合同,未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王某入職后,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從不休息,公司也從未支付過任何加班費用,王某在工作期間未享受過帶薪年休假待遇。2013年9月,王某口頭離職,并于2014年1月6日向公司郵寄了書面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現王某要求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為自己補繳2008年5月至2013年9月在職期間的養老、醫療保險;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9350元;未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金損失2萬元。
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辯稱,王某2008年5月25日到公司入職,入職時月工資850元,但2009年4月份工資調整為1700元不屬實。2008年至2013年,王某的工資是階段性漲的,離職工資為1700元。王某有單位,自己交納保險,并沒有將保險轉到公司,因此,公司沒有辦法為其交納保險。王某在公司工作時,因領導要給王某更換工作,王某不同意,且不來上班,嚴重違反了被告公司規章制度,不應給付經濟補償金。王某自己主動離職,不應得到失業金。王某從事的是倉庫管理的工作,在公司的記錄中沒有顯示王某曾經加班。
經查明,王某于2008年5月25日入職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工作崗位為包材庫班長,入職時工資為850元,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683元。王某入職時與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簽訂過一年的勞動合同,公司未給王某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9月9日,王某最后一次到公司工作。王某于2014年1月6日通過特快專遞的形式,向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郵遞《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以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為由,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該郵件已妥投。雙方未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公司也未給王某辦理失業業保險手續,未支付相關經濟補償。王某于1988年7月1日參加工作,在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未休過年假,公司未支付過年假工資。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護。關于王某主張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未為王某繳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王某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當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王某在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實際工作5年零3個月,故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應支付王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9256.50元(1683元/月×5.5個月)。
關于王某的未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造成無法領取失業金的問題。由于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未給王某繳納失業保險,致使原告在與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后,無法從社會保險機構獲取失業保險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因此,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在與王某解除勞動關系后,對王某可以從社會保險機構獲得的失業保險金應予以賠償。王某在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實際工作5年零3個月,可以領取13個月失業金,故沈陽某玻璃有限公司應支付王某未依法繳納失業保險費造成無法領取的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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