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時間有多長?
一些職場人擔心,經過較長的試用期后,如果無法轉正,會影響自己的職業發展。那么試用期是無限制的嗎?答案是:否!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要上社保嗎?
有些單位和員工說,試用期內不繳社保,試用期過后,一次性補繳。但實際上,法律并沒有如此規定。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這些規定都沒有特別注明試用期可以不繳納保險,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也屬于合同期的一個部分。
因此,員工在試用期也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
試用期轉正未通過,員工福利要還給公司嗎?
試用期轉正未通過,已享受的法定福利,如社會保險等不需要歸還給公司。
至于非法定福利,如果公司與員工之間事先曾有書面約定,試用期未通過需要將福利退還給公司,應當按約定歸還。
不過,像補充公積金、旅游這類一旦享受,就無法原樣返還的福利,公司與員工約定需要返還是不合理的,員工可以拒絕返還。
此外,試用期內員工“超額”休了年假,離職時不用折錢賠付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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