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8月1日何某入職某賓館,雙方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在此之前,何某已有12年的工作經歷。2015年6月15日起,何某一直患病休病假。2015年7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賓館向何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何某認為自己尚在醫療期內,賓館終止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遂申請仲裁要求該賓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結果:裁決該賓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解析:醫療期是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經仲裁委查實,按照何某的累計工作年限和在賓館的工作年限,何某的醫療期應為6個月,該賓館終止勞動合同時,何某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該賓館應將勞動合同延續至何某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后,才可終止勞動合同,故裁決該賓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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