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有員工100多人,《勞動合同法》施行后,我公司響應國家政策,決定為所有員工繳納工傷、養老等五項社會保險。但有部分外地員工,考慮到社保異地轉移難及自己也要承擔部分費用,不愿意繳納。對此,我公司想讓這部分員工寫一份“自愿不繳社會保險”的書面申請。我想問一下,這樣做了之后,我公司是否還需承擔責任?
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的話要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中,有些勞動者特別是外來務工人員,出于各種原因不愿參保,寧可讓單位將社保費用以現金形式發放給自己。作為應對,有些單位便讓員工本人出具“自愿不繳社會保險”或“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書面申請,試圖以此規避法律風險。
然而事實上,讓員工寫這樣那樣的書面說明,對企業而言都是沒有法律效用的。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否則就是違法,以后萬一發生爭議,企業就處于不利地位。
至于有些員工要求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列入工資中發放,這也并非解決之道。因為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不能混為一談。如果員工認為工資不合理,可以和企業協商提高其工資待遇;而工資提高了以后,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還應照章繳納。
對企業來說,碰到不愿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或者干脆不要,或者曉之以理,說服他們依法參保。讓員工寫“自愿不繳社會保險”之類書面申請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可行,希望企業慎重。(浙中律師事務所勞動事務部、勞動維權中心主任陳善提供解答)
具體應對措施: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已經過了試用期的不愿意繳納社保的員工,企業一般是不能直接以員工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好的方法是企業與員工進行協商,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2,通過人力資源公司代理操作
根據上面分析了員工不原因買社保的兩個原因,企業可以選擇通過人力資源公司把員工的社保外包的方式購買。由于大的人力資源公司在全國都是有很多的分公司和網點,可以將員工的社保買到員工想要繳納的城市,也可以買到社保繳費基數比較低的城市去,這樣的話,企業一方面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買社保了,另一方面由于買到基數比較低的地方,員工的滿意度提高了,企業也節省了一大筆的社保成本,可謂是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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