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我們公司(江蘇)有部分員工要求入職后不繳納社會保險,或在自己家鄉(非江蘇)繳納社保。為了滿足公司的招聘要求,我們想了一個辦法,對于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要求其向公司提供一份《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申請書》;對于希望在外地繳納社保的員工,在當地尋找人事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與這些員工簽訂外包協議,并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請問,我們這樣的做法合適嗎?
駿伯集團咨詢中心王經理回復
貴司這樣的做法是有欠妥當的。理由如下: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強制法定義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棄。貴司要求員工出具的《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申請書》,內容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且直接損害了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利益,因而是當然無效的。所以,如果公司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即使入職時提供了這樣的申請,一旦事后反悔,也可以隨時要求公司予以補繳社會保險。公司不能以員工自身同意不參加社會保險為由免除這一法定義務。并且,由于公司在勞動關系中處于主導地位,雖然員工提出不參加社會保險,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員工需要承擔有關法律責任,反而補繳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滯納金損失等不利后果均應當由公司承擔。
另外,員工在貴司工作過程中,如果貴司沒有依法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在員工發生生育、工傷、醫療問題時可能會給其帶來一系列生育津貼、工傷待遇、醫療費用報銷等經濟損失,同時日后也可能給員工的養老待遇、失業保險待遇等方面帶來直接損失。一旦引起糾紛,員工依法可以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公司賠償上述損失,則上述本應由社保基金支付的費用均會因公司違法沒有繳納社保的不當行為而轉由公司自行承擔。公司為此還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
其實,員工希望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在家鄉繳納社會保險,通常都是因為員工注重短期利益希望到手工資相對增加,或者不了解國家社保轉移政策擔心日后無法享受養老待遇而產生了一些誤解。您上面提到通過人力資源外包公司把員工的社保繳納到當地,如果完全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走,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員工實在不想買,或者單位自己也想降低一下社保成本,這種操作方式是可行的,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法律的風險,總比什么都不買要強的多。所以企業在招工用工時一定要權衡好用工成本和用工風險,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駿伯人力資源公司成立近12年來,深得社會各界及客戶的認可,榮獲“中國百強勞務派遣機構”、“廣東省人力資源服務企業AAA信用等級”、“廣東省勞動用工守法優秀企業”等諸多榮譽。歷任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副會長單位等社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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