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職工隱藏的套路,不交社保合法嗎
據相關部門的提醒!給大家整理了幾個常見的社保繳納套路,對想不繳納社保的企業,我們要學會說“不”。
套路1 試用期不給繳納社保
單位以試用期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這合法嗎?
企業在試用期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套路2 讓員工承諾棄繳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承諾書中寫明:員工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直接支付給員工。
這是不合理且違法的。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套路3 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拒絕繳納社保
那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