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企業員工,在上班時如遇同事間糾葛,不能采取過度的抵制措施,一旦擾亂工作秩序,損害了單位利益,企業就能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雇。前不久,長寧區法院就判決了一起解雇糾紛案。
案發單位是戴爾(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34歲的肖某前幾年進入該公司擔任高級分析師,每月工資人民幣1.2萬元。肖某說,上班中發現同一辦公室一女同事常對他有曖昧言行。在一次公司團隊午餐時,她還當眾表示要和他結婚。女同事言行引起肖某極大反感,認為這是對他的“性騷擾”。公司在接到報告后也進行專門調查,但未能證實有“性騷擾”行為存在。為避免兩人間糾紛,公司調整了他們的辦公場所。盡管如此,肖某感到還在受“性騷擾”侵襲。去年6月,肖某將情況又反映到公司道德熱線,要求開除女同事。由于無法查證女同事的不當言行,公司難以處理。
肖某認為公司敷衍了事,便決定自行調查。一天,他利用公司全球網絡系統向50多位同事郵箱發送求證郵件,并附貼了女同事照片。公司發現后,向肖某發送紀律處分通知書,以其行為構成嚴重錯誤為由,決定立即解雇。肖某隨即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僅認定戴爾公司應補給他工資4400余元,而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沒有得到支持。于是,肖某將戴爾公司告上法庭。肖某認為,多次向公司反映未引起足夠重視,才采取自行取證舉措,該行為事出有因,不屬無理取鬧,也沒有對公司秩序造成妨礙。公司以嚴重過錯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顯屬不當,應恢復勞動關系。
戴爾公司認為,肖某為達到目的,占用公司網絡資源私自群發郵件,聲稱女同事對其“性騷擾”,此舉破壞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對同事間關系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構成嚴重過錯,公司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法院在駁回肖某訴訟請求時認為,原告肖某應當選擇正當途徑解決個人爭端,其擅自利用單位設備、網絡,散布非工作性言論,這種方式不當,造成不良影響,會分散其他員工注意力,擾亂工作秩序,損害單位利益。肖某在獲取高額勞動報酬后,理應遵循勤勉工作的義務,而其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按規定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4種情況可解雇員工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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