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主要有三種:
1、員工工資偏低,甚至不少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后,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考慮,這類員工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
2、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認識存在偏差,由于累計繳納社會保險15年即可在退休時領取養老金。有的員工認為自己還很年輕現在可以不繳納,以后再繳時間上足以達到15年年限,因而不同意現階段繳納社會保險。
3、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由于與原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是否繳納社會保險(或者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但存在欠費)根本沒有考慮,而只愿意與新用人單位發生用工關系,不愿意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將社會保險轉入。
二、根據上述原因,用人單位可以采取以下的處理方式: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
由于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可能導致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要承擔的各種費用金額較高,社保機構在現階段對于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又不承擔任何責任。因而對于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之一,全面規避發生工傷的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標準
不得不承認有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其自身的生存狀況都存在比較大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要錄用這類員工,只能由雙方進行協商先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商業保險規避一定的工傷風險,之后按照每年度一定金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員工也承諾放棄對用人單位主張補繳社會保險的權利或者今后主張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承擔方式。
3、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的原單位達成發生工傷后的處理協議
如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的所在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于在新用人單位發生的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的原單位進行聯系達成借調的意向,或者發生工傷后由原單位進行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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