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資訊熱搜: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賠2N嗎?
郭某2015年入職珠海某電梯公司,郭某入職后兩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二次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于2019年10月到期。2019年9月27日,公司向郭某發出《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支府您相當于4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8000元。
郭某于2019年9月27日簽收了上述通知書,并書寫簽收意見:不同意賠嘗金的數額,按合同法必須賠嘗8個月補償金。
郭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嘗金56000元。
仲裁委認為公司不違法,只裁決公司支府經濟補償金28000元。
郭某不服,提起訴訟。
結果:
法俒認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府賠嘗金。
本案中,公司在雙方第二次訂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且郭某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遞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主動向郭某提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在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之前,直接向郭某發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損害了郭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選擇權,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嘗8個月的補償金即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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