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點下班后加班,公司卻規定21點后才有加班費!合法嗎?
案情簡介2016年,小亮入職某公司。入職之初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告知小亮
《員工手冊》規定:加班需由員工提出申請;18點至21點是員工的晚餐和休息時間;21點后才是員工的加班時間。入職后小亮通過公司系統累計申請加班近100小時,但公司僅認可其中21點以后的加班時間。拒絕支府18點至21點之間的加班工資!
隨后,小亮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府加班工資累計5.7萬余元!仲裁予以支持!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法院根據小亮考勤記錄,結合加班申請記錄,扣除合理的用餐休息時間,判決公司支府小亮加班工資3.9萬元。
本案中,公司的員工手冊有加班申請審批制度,該規定并不違反法律規定,具有合理性。
那為何公司還要支府小亮加班工資呢?
審理指出,18點至21點時間長達3個小時,遠超合理用餐時間;且員工下班3個小時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公司在未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以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主張18點至21點系員工晚餐和休息時間,否定員工在該時段提供勞動,明顯缺乏合理性,不予采信。
因此,結合考勤記錄、工作系統記錄等證據,確定了小亮的加班事實,判決該公司支府小亮加班費差額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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