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案例資訊:降工資未告知勞動者的,不認定勞動者默示接受
劉某于2018年11月到某科技公司從事焊工工作,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約定劉某月基本工資為8000元。自2022年1月起,劉某在某科技公司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取消,劉某收到的每月工資數額為6000元。劉某訴請某科技公司支府自2022年1月至5月期間拖欠的工資差額。某科技公司稱已與劉某在2021年12月就減薪達成口頭約定,且2022年1月起劉某收到的工資數額就已經變化,實際履行亦超過了1個月,故劉某以實際履行行為認可了月工資數額變更為6000元的約定。
審理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依法應對雙方就減少勞動報酬達成約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某科技公司提交的1份電話錄音證據,是某科技公司人事部門工作人員與劉某工作班組班長之間的對話錄音,并不能證明減少工作報酬一事已向劉某進行了告知,也無法證明雙方協商一致。因此,某科技公司應按8000元的月工資標準補足工資差額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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