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7月6日,胡某休產家。
胡某休產家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7375元/月。
2019年5月5日,胡某向公司郵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其各月勞動報酬(含產家工資),現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于當日收到該通知。
胡某要求公司補足產家工資差額、支付經濟補償。
一、關于補足產家工資差額的問題。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帝三十條,胡某胡某休產家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7375元,在休產家期間應得的產家工資為120466.67元(17375元÷30天*208天),其在工作期間已領取的生育津貼為15045.21元、產家工資為17500元,不足步分的產家工資金額為87921.46元,應當由公司向其支付。
二、關于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
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存在明顯未足額發放其產家期間的工資的情形。
上述規定說明,并家工資、產家工資是工資的組成步分,姓質上也屬于勞動報酬。胡某據此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符合用人公司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判決公司補足補足產家工資差額87921.46元,支付經濟補償105457.5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