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班前取安全帽摔傷,能否認定為工傷?
劉某去單位接班,到達車間后發現安全帽遺忘在車棚內的電動車上。在去車棚取安全帽的途中,劉某在下車棚處的一臺階時不慎摔倒,造成左踝骨骨折。
劉某被人社蔀門認定為工傷。劉某所在單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社會保險行政蔀門認為,職工為做好工作,在工作時間前后,有時需要做一些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這段時間雖然不是職工的工作時間,但是,在這段時間內從事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與工作有直接聯系的。劉某在工作時間前來到單位,按照單位工作制度需穿著工作服、佩戴安全帽上崗,其去車棚內取安全帽的行為屬于預備性工作,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職工“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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