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刀系某甘肅煤業集團職工,2014年8月19日19時許,胡一刀在工作時不慎跌倒將正在工作的同事謝遜壓倒,二人遂發生爭吵并相互撕扯,被同事苗人鳳等人勸開。胡一刀的傷殘等級評定為四級傷殘。
最終,人社局認定胡一刀的受傷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所規定”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胡一刀是在工作中遭受傷害,應該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胡一刀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其來回走動進行維修本身處于工作狀態,在工作中不慎跌倒將正在工作的謝遜壓倒引發撕扯而致受傷,均是在短時間之內連續發生的行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胡一刀受傷系因其個人泄憤所致。
二審法院: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但是,胡一刀與謝遜的撕扯行為被同事勸開后,胡一刀持礦用工具扁鏟又與謝遜撕扯,并在謝遜面部頂一膝蓋的行為其性質已經轉變為相互毆打,與履行工作職責已無必然的聯系。
此事完全可通過合法、正當的方式解決,不至于發生多次撕扯和毆打,雙方發生撕扯和毆打不是履行工作職責之需或者是為了更好的履行職責,胡一刀的受傷也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所致,與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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