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繼續維持原來的勞動關系必須續簽勞動合同。不過,在現實情況中,時常有一些容易混淆并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觀念和做法。
1、誤區一:勞動關系延續等于“續簽合同”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勞動關系僅僅處于“事實勞動關系”狀態。
而事實勞動關系完全不同于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勞動者的權益往往得不到書面勞動合同的保證。
2、誤區2:續簽合同條款可“單方決定”
《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所以說,企業的這種做法,完全是不合規的。
如果因廠方的原因不能達成續簽勞動合同的協議,并導致小莫離廠,他可以要求廠方支付經濟補償。
3、誤區3:倒簽的勞動合同有“溯及力”
有些員工,也會遇到這樣一種情況,那就是當時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后面再補簽合同。這樣倒簽的勞動合同,在法律上是沒有溯及力的。
4、誤區4:續簽勞動合同可規定“試用期”
續簽合同,其實更重要的是舊合同的延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誤區5:續不續簽勞動合同“無所謂”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所以說不續簽勞動合同,是不合規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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