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之間必須要有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中有載明試用期。
載明的試用期合法有效。
告知勞動者崗位職責以及考核標準。
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客觀、合法且勞動者認可,能夠證明勞動者的工作能力與用人單位設定的指標有客觀上的差距。
用人單位需要在有效的試用期內對勞動者予以考評,并且在試用期到期前向勞動者提出。
用人單位需要有解除的通知,該通知送達了勞動者。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滿足兩個前提:一,入職時,員工簽署了合法有效且具體的錄用條件;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進行了客觀真實合法的考核。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行為應當在試用期結束前進行。
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求休病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
可以,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出勤表現和頻繁的診療情況,表明其自身的身體健康狀況不能滿足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基本要求,不能提供用人單位對持續的、有效的勞動力付出的期待和要求,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公司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于法有據,亦符合一般日常生活經驗,并無不當。
員工在試用期內要求休病假,公司能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合同?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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