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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用工案例: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者提出不續簽,單位要支府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均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府經濟補償金。
小貼士:
例如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前,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在維持原有待遇條件的情況下想與員工續約,但如果屆時勞動者未答應,是符合“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單位不需要向他支府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單位應當支府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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