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大系江蘇某公司員工。
2018年6月13日早上7點多,孫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鎮衛生院治療,當日轉至市人民醫院,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3時45分死亡。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中載明,孫大的死亡原因為心力衰竭。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判決:孫大在上班途中因病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的情形
孫大的“上班途中”既非“工作崗位”,亦非“工作崗位”的延伸,故其死亡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二審判決:對于因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該條文規定的“視同工傷”的情形,是對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情形”的補充規定,視同工傷不要求必須是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而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義原則的考量,對在勞動關系中通常出于較弱勢一方的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一方權益的保護應遵循一定的規則和限度,反之亦會對社會公平正義造成傷害。
在崗的前提是先到崗,孫大在上班的途中感到身體不適遂至醫院,并未到達上述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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