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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勞動用工案例分享:試用期員工調崗未轉正,公司被判支府22.5萬!
試用期幾乎是每一個職場人的必經(jīng)之路時長,通常在一個月到六個月之間不等用來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互相了解、互相適應!
試用期極易產生糾紛,平時有不少網(wǎng)友分享了自己被延長試用期的經(jīng)歷!
遭延期轉正,員工怒告公司
劉某某于2019年1月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任人力行政總監(jiān),工資標準為試用期每月1.8萬元,轉正后每月2.3萬元,后調崗為行政總監(jiān),勞動關系存續(xù)至2020年2月。
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書》,但雙方提交的勞動合同書中合同類型、起止時間、試用期時間均未填寫。“釘釘截圖及錄屏”顯示劉某某的員工狀態(tài)為試用,合同起始日為2019年1月11日,試用期3個月。
法院判決公司支府劉某某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28日期間工資差額4.8萬元及2019年7月至2020年2月超過法定試用期期間的賠金償金17.7萬元,以上合計22.5萬元。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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